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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起止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固定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之后每笔借据的贷款利率按提款日借据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不分段计息;
3、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中国规定的法定同档次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分段计息。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担保物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付贷款人所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借款人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应书面向贷款人提出申请(附一“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并已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1、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贷款人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贷款人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2、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代表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3、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如果由于借款人提供信息错误等问题造成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4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在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不是满足约定用途。
借款资金进行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有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其数-1]
公式中的“期”是指 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允许超出12个月)
每期还款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公式中的“期”是指 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允许超出12个月)
一、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联的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者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给予保密,但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权拒绝贷款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贷款人违反国家相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借款人承诺发生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它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挤站、挪用或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对其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五)借款人承诺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在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下不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来管理和控制,有权对借款人进行动态检测,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贷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贷款人的问题导致的延迟除外。
三、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联的资料给予保密,但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如贷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向贷款人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退还。
(五)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问题造成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损毁、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六)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说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停止依据本合同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款项;
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正、税务、技术、环保、监理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1、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个人隐私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个人隐私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管理规定,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
3、如借款逾期,不良信息将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此产生的不便和损失等法律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对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划收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相应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借款人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借款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对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以专人递交、挂号信涵或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记载的借款人地址为约定送达的地址。通知以邮政快递、挂号信涵方式送达的,在邮件寄出后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者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用公告方式来进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能够最终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由约束力。
本合同经借款人签字(加盖指模)及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的则在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已对本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准确理解,借款人已应对借款人要求做了相应说明,签约双方对合同含义无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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